学会管理 Brief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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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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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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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Provincial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SPSSWC

     第二条 本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陕西省区域内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自愿组成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全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水土保持行业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本会宗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民主办会和学术民主,坚持贯彻“双百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创新发展,推动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为陕西追赶超越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为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水土保持科技和服务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研究和推广应用水土保持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水土保持科技知识,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二)开展重大项目考察和热点问题调研,参与水土保持科技发展战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省内外水土保持科技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水土保持技术资格评审、水土保持相关项目的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承担陕西省内水土保持相关资质、证书评价管理工作,举办有关技术培训及科技讲座等活动;

(六)开展科技成果、论文评选及奖励,表彰并推荐水土保持优秀科技人才;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的正当要求,增强行业自律,促进会风建设,为本会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八)组织编辑出版水土保持学术专著、优秀论文集、科普读物及相关音像制品。

(九)承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会员组成: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意愿加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在校研究生;

4、高等院校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同等学历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和水土保持技师;

5、关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热心水土保持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及依法注册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或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由本会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3、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提交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稿件,优先获得推荐并在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报刊上刊登;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等;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4、可接受本会委托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2、执行本会有关的决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2、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促进学会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没有特殊理由,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学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审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且任期均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在本会行业内水土保持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作风严谨务实、办事公平公正;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应当遵守纪律,认真履职。理事和常务理事累计2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视为没有正常履职,应当自动丧失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因为严重违法违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同时终止会员代表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或需要增补理事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征求推荐单位意见后,予以变更。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本会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通称“陕西省水土保持学会××专业委员会或陕西省水土保持学会××分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立应当由相关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审定通过,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统一执行本会章程,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根据需要,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分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其业务范围或本行政区域内产生会员,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并将活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有关经济活动,必须在本会法定账户中设立专用账户,纳入统一管理,不得另行开设银行账户,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日常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常务理事会决定由副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热爱水土保持事业,密切联系会员,作风严谨务实,真诚为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变更或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利息或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核算、监督和离任审计制度。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有关业务活动范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201942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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