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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通知

办财务函〔2021〕67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积极响应水利部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意见》五年规划提出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起符合国有资产类别特点、以联网数据库为依托、以评价指标体系为重点、以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和整改问责为重要抓手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向全国人民交出国有资产“明白账”“放心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从固定资产分离出来,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体现了《意见》的精神,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战略发展规划并严格施行,每年将监管情况随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一并报部审核。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完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体系

        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正在抓紧制定过程中,由于此项制度涉及中央和地方单位,也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制度正式印发尚需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原固定资产监管方式,继续执行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各单位要尽快建立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监管体制,强化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审核或审批程序控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扎实做好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界定工作

        各单位要组织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按照《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分类方案》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界定意见,对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进行再次摸底核实,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认。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有调整需经二级事业单位审核同意。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与其他资产划分原则,科学界定各类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并进一步细化分解到三级分类,制定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与原固定资产的衔接对照表,建立完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信息卡片,确保资产账与财务账相一致,账实相符,为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一体化体系奠定基础。


        四、坚决落实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问责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提出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关注的10方面内容,以及国务院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和问责机制,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机制等决定,促进了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强调了“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等8类履职不到位以及4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者移交司法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完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监管失职、浪费等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水利部率先启动公共基础设施分类体系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得到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认可,将水利部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思路和体系建设经验向全国推广。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总结分析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经验和不足,做好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单位的沟通、交流,不断提高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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